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7號

原告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3,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