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黃梅媛
- 原告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2號 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梅媛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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