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3號
- 原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福
- 被 告
- 立晨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陳鴻國
- 被 告
- 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國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萬元(0000000 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2萬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萬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