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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2,577 元,應繳裁判費37,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7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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