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海洋礦泉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200元,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29.602新台幣,折合新臺幣(下同)1,160,398元(39,200美元×29.602元=1,160,3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