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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債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 當事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華榮方穗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被   告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華榮 被   告 方穗蓮 黃海威 方嬡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原告聲明標的金額為93萬5000美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新臺幣(下同)31.135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911萬1225元(935000美元×31. 135元=0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6萬8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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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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