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8號
- 原告
-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柄源
- 被告
-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邱華榮
- 被告
- 方穗蓮
黃海威
方嬡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原告聲明標的金額為93萬5000美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新臺幣(下同)31.135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911萬1225元(935000美元×31.135元=0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6萬8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