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83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盛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