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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1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1號

原告
蔡玉枝
原告
張俊彥
被告
張安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000元(原告蔡玉枝部分: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25股×1,000元/股+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50股×1,000元/股=375,000元;原告張俊彥部分: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00股×1,000元/股+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400股×1,000元/股=600,000元,合計共9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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