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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詠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勇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經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3,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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