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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告
謝陸基

上原告與被告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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