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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告
許宜華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許淞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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