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告
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雙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