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崑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3422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0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