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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羅智文

  • 原告
    解雲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解雲強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聯建設有限公司、陳倉富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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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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