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8號
- 原告
- 吳建樺即法德麗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偉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53,5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補正被告何偉誠之實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勿省略)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