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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號

原告
譚文峋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76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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