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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告
凱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佳波

上原告與被告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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