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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謝承祐
  • 被告
    盧世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謝承祐 被   告 盧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依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主張合夥事業即「軒宇車漆改造行」自營業以來均為虧損狀態,故以商業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下同)50,000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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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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