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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告
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新泉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愛可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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