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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黃杰
  •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得、呂旭栩

  • 原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王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得 被   告 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栩 被   告 王世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2,875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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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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