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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陳得利
  •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 當事人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鴻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8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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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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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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