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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43號

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廖美芬
相對人
萊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碧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6號),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益潤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人員居間,向相對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已依約給付第一、二期款,並向銀行申請貸款以支付尾款,詎因相對人前曾辦理系爭不動產之實價登錄,因登錄價值遠低於兩造買賣之價金,致聲請人一時無法於約定交付尾款之日貸足資金交付相對人,雖委由房仲人員告知上情並獲相對人同意延緩尾款給付日期,然相對人竟反悔且發函催告給付尾款,其後復函知解除契約及沒收已付價金,因相對人所為解約不生效力,仍應依買賣契約履行,聲請人已依民法第348條規定,訴請相對人依約履行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予聲請人,為此,爰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民國106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修正理由為:「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準此,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必以訴訟標的之權利係本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若原告起訴所主張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得、喪、設定、變更無須登記者(例如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縱使所請求給付者,為得、喪、設定、變更應經登記之「標的物」(例如不動產),仍與此條項規定要件不符,而不能發給起訴之證明。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固已提起民事訴訟,並由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受理中,惟其訴訟標的乃係基於民法第348條規定,訴請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事件並非本於物權關係為請求,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土地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號  ├───┬────┬─────┬──────┼─────┤            │
│    │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西區    │麻園頭段  │157-249     │   91     │全部        │
├──┼───┼────┼─────┼──────┼─────┼──────┤
│2   │臺中  │西區    │麻園頭段  │157-262     │   20     │全部        │
└──┴───┴────┴─────┴──────┴─────┴──────┘
二、建物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號  │    │門  牌  號  碼│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    │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1921│臺中市西區麻園│2層             │1層:56     │無        │  全部  │
│    │    │頭段157-249 地│                │2層:56.1   │          │        │
│    │    │號            │                │合計:112.1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忠義│                │            │          │        │
│    │    │街38巷2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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