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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阮政祐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阮清源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佩蘭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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