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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告
吉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被告
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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