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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廣宇承工程有限公司即東永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宇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廣宇承工程有限公司即東永霖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永隆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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