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0號
- 原告
- 大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龍章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強律師
- 被告
- 立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滿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公司法第16條、第59條之解釋適用,及永懋造紙有限公司「歷年」登記事項卡、「歷年」章程內容,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