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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2號

上訴人
凱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波
被上訴人
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未據記載「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07年7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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