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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勝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

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

決如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72,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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