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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勝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進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答詢表等附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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