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楊加正
- 上訴人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 訴 人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加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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