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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
    楊加正

  • 上訴人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 訴 人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加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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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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