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4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全
被告
鴻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思園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0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該裁定於107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自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