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
- 原告
-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明
- 訴訟代理人
- 周定邦律師
- 被告
-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淵泉
- 訴訟代理人
- 林穎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2 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