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
- 上訴人
-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淵泉
- 訴訟代理人
- 林穎欣
- 被上訴人
-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明
- 訴訟代理人
- 周定邦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19號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萬3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