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陳慧鈴
- 當事人阮語豔、TRI IKHWAHYUNI、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抗 告 人 阮語豔 阮顏彩鳳 相 對 人 TRI IKHWAHYUNI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鈴 相 對 人 羅偉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 裁定,已於108年8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遲至108年9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亦有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戳可稽,抗告人之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廖鳳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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