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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黃裕仁李立傑張美眉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蔡丁耀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亮倢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高鳳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亮倢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丁耀 被   告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倒數第四行、第二頁倒數第二行中關於「亮捷」記載,均應更正為「亮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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