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反訴原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送達代收人
李舒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