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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石雋豪、王勝志

  • 原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佑盛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雋豪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翁楷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3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聲請原為被告員工之溫力霆、林庭羽到庭,並提出被告之該2 員工簽名之驗收單據,欲證明原告確實已完工等情,然該單據為被告所否認,而本件原告究竟是否完工,與原告得否請求工程款及被告即反訴原告得否請求因原告即反訴被告未能完工委請第三人施作所產生之費用,關係重大,然因被告經營之龍德店業已歇業,現場並無保留,無從委請第三機關鑑定,是有通知證人溫力霆、林庭羽到庭之必要。又證人溫力霆、林庭羽雖為原告聲請傳喚,然卷內無可供送達之住所等資料,惟證人2 人係原任職於被告之員工,相關個人資料(如薪資、勞、健保等)為被告所持有,爰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證人溫力霆、林庭羽之相關資料,以供通知證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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