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
- 原告
-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家毅
- 訴訟代理人
- 石佩宜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政峰律師
- 被告
- 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漢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本件再開辯論,表示欲就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等再為適當及完全之辯論,本院認原告之聲請尚非無據,認應准許。
二、兩造若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或聲請鑑定之必要,亦請儘速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即包括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及待證事項,以及聲請鑑定之內容、事項及鑑定機關等),以免造成訴訟之遲滯,致影響兩造當事人之權益。
三、兩造並請就本院所彙整如附件所示之「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有何意見,並將繕本逕自寄送予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