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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鎔竹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告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避免裁判歧異,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調卷查明,是本件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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