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 原告
- 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鎔竹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三律師
- 被告
-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慶
- 訴訟代理人
- 徐承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避免裁判歧異,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調卷查明,是本件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