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6號
- 原告
- 醫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國梅
- 被告
-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育英
- 訴訟代理人
- 李思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8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