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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金灶陳得利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6號

原告
醫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梅
被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英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85元,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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