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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告
李時明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告
佳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玲
被告
朱志安
被告
楊育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證仍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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