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黃杰
- 法定代理人蔡瑞川、蔡文杰
- 當事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康富生技經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5號原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訴訟代理人 劉麗萍 被 告 康富生技經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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