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