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
- 原告
- 林玲英即金潔林企業行
- 原告
- 唐清泉即麥特倫企業行
- 被告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浩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15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