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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蔡嘉裕

  • 原告
    林玲英即金潔林企業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林玲英即金潔林企業行 唐清泉即麥特倫企業行 被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15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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