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3號
- 原告
- 漢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榮三
- 訴訟代理人
- 江政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依玲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潤卿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惠
李建政
受 罰 人 許秀霞
上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秀霞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理由
一、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許秀霞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到場應訊,受罰人於107 年10月22日收受通知,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受罰人無故不到場應訊,延誤審理,依首開法條,酌予裁罰如主文。
四、本院已定於108 年1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8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受罰人仍依原告聲請而為證人,應到場應訊。茲以本裁定為通知,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仍得再予處罰,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