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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

原告
敏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且未記載被告公司事務所、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程式尚有欠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開欠缺程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有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之記載,然未提出委任書,爰不列載「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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