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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黃裕仁王怡菁劉承翰
  • 法定代理人
    蔡文琳、黃河富、湯伯祿、張怡文、林子琦、簡秀芬

  • 上訴人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陳瓊鑾林耀庭耀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烱榆林烱煌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3號 上 訴 人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琳 上 訴 人 陳瓊鑾 升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琳 上 訴 人 林耀庭 弘一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河富 上 訴 人 耀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伯祿 上 訴 人 林烱榆 維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怡文 上 訴 人 林烱煌 欣得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子琦 上 訴 人 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4日107年度訴字第2873號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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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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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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