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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王育英

  • 原告
    許明環
  • 被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9號 原   告 許明環 被   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 157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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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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