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惠凡、宋尚賢
- 當事人李彌丹、李小珮、周仲瑜、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上 訴 人 李彌丹 李懋凡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惠凡 上 訴 人 李小珮 李怡凡 李惟凡 視同上訴人 周仲瑜 吳幸旻 被上訴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108年7月24日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1萬8737元(24200+〈20300x170.53x2/14〉=5187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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