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佩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育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0,000 元(計算式:〈每股面額10元×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15000 股〉=5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